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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物是否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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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物是否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临时性控制或者处置,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藏或处分,确保诉讼或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措施多种多样,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物是指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物的处置和分配问题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财产清偿或分配时,对某些特定债权人或请求人的债权优先予以满足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受偿权分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和约定优先受偿权。

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包括:

  •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第二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第三顺序:税款

约定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合同中约定,特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约定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债权人之间产生效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财产保全物是否优先受偿权**

关于财产保全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财产保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物是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经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执行优先权。当财产保全物被拍卖或者变卖后,其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的债务。

**观点二:财产保全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并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财产保全物仍然属于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所有,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物的处置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顺序分配给不同的债权人。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物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判例。不同的法院对此问题持有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有些法院支持财产保全物优先受偿权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执行优先权。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京民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查封财产所拍卖所得价款,应当首先分配给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

而有些法院则不支持财产保全物优先受偿权的观点,认为查封财产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高法民终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并不必然导致申请查封的当事人拥有针对该查封财产所得拍卖款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结**

关于财产保全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判例。

对于该问题,未来立法部门可以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物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范围和实现方式。这样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