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享有提出复议的权利。但是,并非所有财产保全裁定都可以提出复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如下:
1. 提交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
2. 复议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移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状。
3. 复议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申请和答复状,进行审理。复议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勘验、听证等活动。复议审理一般不超过30日。
4. 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审理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为维持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撤销原裁定三种类型。
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复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复议事项不属于法院复议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2. 维持原裁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合法、合理,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维持原裁定。
3. 变更原裁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不影响原裁定的主旨,应当变更原裁定。
4. 撤销原裁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已经发生新的情况,需要重新作出的,应当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原裁定机关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财产保全权,应当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提出财产保全复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旨在及时纠正司法不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在遇到财产保全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