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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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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诉讼财产保全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是上诉期间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二审诉讼财产保全。只要法院审查认为具有保全必要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基于该法律关系享有财产请求权;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之行为,或者有发生此类行为的现实危险;
  • 保全措施对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具有必要性,即如果不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则可能导致申请人的财产请求权无法得到实现或受到损害。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

  • 查封或扣押财产;
  • 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其财产;
  • li>指定专人或者转交他人保管财产。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实际财产状况,确定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期限。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诉二审程序终结时止。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对于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应向作出二审裁判的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 以书面形式提出;
  • 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和理由;
  • 提供能够证明存在保全必要的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许保全,并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如果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保全。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履行保全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保全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于法院作出的二审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后10日。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经审查认为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异议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 上诉二审程序终结且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的;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
  •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对财产的保全。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申请人因保全不当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责任人赔偿损失。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对于二审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申请保全。一旦发现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危险,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
  •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存在保全必要的充分证据,如被申请人已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此类行为的现实危险的证据。
  • 合理选择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实际财产状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 及时异议。对于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 妥善保管保全财产。对于保全的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二审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财产请求权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