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1. 向法院提交申请: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查受理: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担保:
法院审查原告提供的担保,并决定担保是否充足。
4. 作出裁定: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驳回保全的裁定。
5. 执行保全:
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保全裁定,并及时将保全情况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对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对已经保全的财产,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的,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对当事人有以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正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决定准予张某的申请,并冻结了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一个银行账户。
结果:
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张某和李某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张某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李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保障了其胜诉权益,避免了李某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