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手段,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变更、转让、损失、隐藏财产,以确保将来执行判决或裁定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通常情况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是否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准予保全后,将会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全通知后,应当停止对相关财产的处分。
1. 申请越早越好。财产保全应当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以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3.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准予保全前,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因申请人的原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4. 及时解除保全。如果保全不必要了,或者申请人撤回起诉或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 第1款:因情况紧急需要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2款: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3款:人民法院接到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4款: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藏或毁损财产,确保将来执行判决或裁定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供充分证据、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