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是指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申请仲裁保全的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仲裁前申请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在仲裁中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不准予保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因申请保全承担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仲裁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申请仲裁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保全。
在申请仲裁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决定。
法院或仲裁机构准予保全的,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全措施。未在三十日内提起仲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仲裁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责令其增加担保。申请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仲裁保全的法院一般是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申请仲裁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后,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