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诉人实施妨害诉讼活动的的行为,而依法对被诉人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或者扣押其动产、不动产、查封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应诉权利。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诉讼对象和诉讼请求。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正在实施或者有可能实施隐匿、转移或者毁损、变卖争议财产的行为,否则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可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申请的必要性。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证明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 证明被诉人正在实施或者有可能实施隐匿、转移或者毁损、变卖争议财产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证人证言、民间借贷协议等。 证明财产保全必要性的其他证据,如财产价值评估报告、财产清单等。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证据材料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情况。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申请人主张的争议财产被处分的行为是否存在相关性。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在采信证据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提供证据。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可以裁定责令其补正,驳回其申请。
在财产保全的证据举证责任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必要性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正在实施或者有可能实施隐匿、转移或者毁损、变卖争议财产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材料齐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应当齐全,包括诉状、证据材料、保全申请书等。 证据充分: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证明被诉人存在隐匿、转移或者毁损、变卖争议财产的行为。 程序合法: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取得证据。 及时申请: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发现被诉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申请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会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采信,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生效判决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