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财产保全时效
非法集资是指社会上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高利诱惑,采用各种欺骗手段,公开或变相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在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财产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及时冻结、查封非法集资者的财产,可以有效地防止赃款转移,追赃挽损,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刑罚的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宣判后一个月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发现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有转移、隐匿、毁损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妨碍保全措施执行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妨碍保全措施执行的行为发生。
对于非法集资的赃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后,应当将没收的财产处理价款用于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收的财产不足以返还被害人的,应当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返还后,原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的求偿权消灭。
如果非法集资的赃款在追查过程中灭失或者无法追回的,依法应当由国库代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没收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的赃款在追查过程中灭失或者无法追回的,可以根据追缴和核销有关规定,由国库代偿。
国库代偿后的权利应当由国家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集资的赃款在追查过程中灭失或者无法追回,由国库代偿的,国库代偿后的权利应当由国家行使,并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对于已经返还的被害人,国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救济线索。国家行使权利时,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