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是有顺序的,本文将详细阐述该顺序以及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财产保全法院的顺序如下:
受理法院: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受理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中级人民法院会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会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注意: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紧急,也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害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有权处分 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其请求的诉讼标的额相当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对存款、汇款、保险金、期货结算价款、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保全担保、保证金: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保证金。 指定保管人:指定专门的人员对特定的财产进行监管。财产保全措施自法院执行之日起对被申请人生效。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为15天,可依申请延期。对需要长期保全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期满前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与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权利的程度明显不相当 申请人未在财产保全措施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的顺序是受理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相关条件,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方式多种多样。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为15天,可以依申请延期。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了解并正确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