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在财产纠纷中可以互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财产保全作为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夫妻一方在诉讼审理期间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隐匿,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该权利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等行为,危及对方当事人胜诉权益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夫妻之间提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存在夫妻财产纠纷正在诉讼审理中。财产纠纷可能是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也可能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争议。 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此可能。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包括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变卖财产以获取现金、毁损财产使其价值贬值、将财产隐藏起来等。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不动产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取得但为其个人所有或婚前财产的孳息等。夫妻之间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可以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动产(如车辆、金银首饰)、存款、股权等。法院审查保全范围时,应尽量保证不影响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过度保全。
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和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价值和所在地。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等行为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法院收到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禁止其进行转账、取现等操作。 查封、扣押动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汽车、金银首饰等动产,禁止其处分或转移。 禁止转让不动产。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防止其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责令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在判决执行时能够获取赔偿。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保全裁定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有两种:
驳回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驳回异议,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将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法院可以续行保全。申请人要求续行保全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证明仍然有保全必要。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法院在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发现错误或者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可以随时撤销保全措施。
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包括:
个人被处罚款或者拘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违反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拘传并责令交出财产。当事人将被拘传,直至交出已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的财产。夫妻之间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财产纠纷诉讼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损害自己的胜诉权益。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