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最新财产保全法律法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或受理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以致影响判决执行或仲裁裁决执行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132条 财产保全采取下列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变卖财产 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 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第133条 财产保全期限为十五日。但当事人双方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第230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6条 提高法院经济实力,完善执行措施。加强与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海关、交通运输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财产查控网络,构建涉外财产保全机制。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性的 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或者请求保全财产范围的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仲裁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据材料 担保书(必要时)人民法院准许申请后,由有关部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方式根据保全措施的不同种类而定,包括:
查封:由法院到保全财产所在地对被保全财产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扣押:由法院将被保全的动产或者像商标、专利等权利扣押。 冻结:由法院发出冻结令,冻结被保全的存款、汇款、信用卡支付等财产。 禁止处分:由法院发出禁止处分令,禁止被申请人在固定期间内处分特定财产。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银行存款质押 不动产抵押 第三人保证 法院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消除财产保全必要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财产保全被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物。申请人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变卖担保物,并将所得款项发还给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违法实施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申请保全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力的效果,因此在适用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审慎。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保全不当,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新疆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有效实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部门,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