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且实用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石碣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
###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劳动者在向东莞石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石碣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财产转移、藏匿或变卖,或正在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外地企业或个人,且住所地不明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即将离开石碣或转移其主要财产 ###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1. 递交保全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石碣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中应说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
2. 保全审查
石碣仲裁委收到保全申请后,将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是否提供充分证据、保全范围是否合理等。
3. 裁定作出
经审查,石碣仲裁委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裁定,准予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同时,石碣仲裁委将对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 三、财产保全措施东莞石碣劳动仲裁中常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或冻结存款、债权或者其他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变更住所地或者出境 ###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1. 执行方式
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后,石碣仲裁委将委托申请人自行执行,或者委托相关机关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确定的范围和方式执行财产保全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异议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石碣仲裁委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的,可以向仲裁委提出异议。仲裁委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异议裁决为终局裁决。
###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1. 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仲裁委审查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石碣仲裁委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例如,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
2. 保全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裁决机关无管辖权 未经法定程序 裁决的事项超出了诉讼请求或者裁决的内容与诉讼请求不一致 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决 ### 六、实务要点1. 证据收集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意图是财产保全的关键。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单、资金往来明细、发票、合同等。
2. 保全范围
保全的财产范围应当与仲裁争议的标的相匹配,不得超过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同时,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全措施。
3. 被申请人的异议
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如果认为裁定不当,应当及时向石碣仲裁委提出异议。异议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和证据。
4. 执行的时效性
石碣仲裁委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生效后30日内执行。超过30日的,申请人应当另行申请。
### 结语东莞石碣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配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