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深入探讨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请保全的期限规定,包括法律依据、期限计算方式、申请程序以及违反期限后的后果。通过全面分析,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因此同样适用该规定。
对于审判监督中申请保全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答复》)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审判监督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裁定是否受理。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申请审判监督的同时,应在3个月内提出保全申请。
《答复》第3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应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收到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方式或者其他司法文书送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书是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则以寄出日期作为收到申请书的日期计算期限。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事项;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 担保书,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以保证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在申请审判监督的3个月内未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保全申请。但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予以延期。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在3个月内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仍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急迫危险的; 申请保全的期限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除斥期限;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保全的。为了确保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及时有效地申请保全,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在提交再审或审判监督申请的同时,即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仔细核对保全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担保书;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3个月内提出保全申请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跟进保全申请的受理和执行情况。审判监督中申请保全的期限为3个月,计算方式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当事人须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否则一般不再受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可申请延期或人民法院可主动保全。通过综合分析上述规定和实务建议,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可以科学合理地提出保全申请,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