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和解除保全做了明确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通过申请解除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自身财产权,及时实现胜诉权益。
1.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1. 保全措施不当
"保全措施不当"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法院擅自保全了其名下的财产;法院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超诉讼请求金额;法院保全的财产是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法院保全的财产是申请执行人的经营性财产,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了其经营活动。
1. 提交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至执行法院。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解除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进行听证等。
3. 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内容包括是否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范围、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等。
1. 申请主体
申请解除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保全措施有合法权益的人,如被执行人、担保人等。
2. 保全财产的范围
申请解除保全的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表述。如果申请执行人只对部分保全财产提出解除申请,则法院只对其申请的范围进行审查判断。
3. 证据收集
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不能伪造、变造或者隐匿证据。
4. 司法救济
如果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