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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 财产保全是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4-05-2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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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财产保全是否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裁定财产保全措施并不鲜见。然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调解书财产保全是否解除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执行标的范围,不得超出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第265条规定,申请人撤诉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二、调解书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调解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调解结案或者诉讼案件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内容,并由审判员、人民调解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由于调解书是一种终局性裁判文书,因此,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为了保证调解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明确的是,调解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自动解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需要申请人撤诉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三、解除的标准

调解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解除,主要取决于三个标准:

当事人撤诉,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了和解协议。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具有必要性。此种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三个标准是调解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充分条件,缺一不可。

四、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解除的事由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裁定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五、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存在以下情形:

调解书经复议申请或者再审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此时,原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执行后,权利人将被申请人财产执行完毕,此时,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全部债务,此时,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综上所述,调解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解除标准。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是否解除作出裁定。只有符合法定解除标准,人民法院才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