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庭审笔录作为诉讼证据中的重要一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申请庭审笔录的保全,是当事人应当了解的权利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书证有被灭失或者伪造、变造可能,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庭审笔录保全的范围包括:
开庭日期 参加审判的人员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 原告、被告陈述和答辩意见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宣判结果申请庭审笔录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庭审笔录灭失、伪造、变造的危险,例如:证人出国,原告、被告下落不明,承办法官调动或离休等。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庭审笔录具有重要的证明力,但无法提前复印留存。申请庭审笔录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向承办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庭审笔录的理由和证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查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明确保全的范围、时间和方法;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执行裁定: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一般情况下,由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正本拍照或复印留存,并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通知当事人: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凭通知书到法院领取留存的庭审笔录副本。申请保全的庭审笔录,应当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原件出现,保全的副本效力自然终止。
当事人在申请庭审笔录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的庭审笔录应当与诉讼案件有关。 申请保全的庭审笔录应当具有重要的证明力。 申请保全的庭审笔录必须是正本。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以免超过保全期限。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庭审笔录副本。庭审笔录保全是保障诉讼证据避免灭失、伪造、变造的重要法律制度。当事人应当了解庭审笔录保全的依据、条件、程序、效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