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宁法院作为上海市重要的基层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财产保全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将介绍长宁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范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的危险的; 不立即保全会导致保全物的灭失或者价值显著降低的; 债权人不能提供担保的。1. 受理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本案中,由长宁法院受理。
2.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起诉状副本;
(3)证据材料,如证据清单、证人证言、书证等;
(4)担保书(如果需要)。以下为长宁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以下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免保全物的灭失或价值显著降低。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处分的危险以及不立即保全会导致保全物的灭失或者价值显著降低。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则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 法院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准予财产保全,会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范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