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判决前予以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房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保全房产的情形包括:
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可能性的; 被告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有必要保全房产的。原告申请房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有其他有待依法解决的纠纷; 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此类可能的; 已经提交诉状或者仲裁申请; 保全的房产明确,且价值足以抵偿债务。原告申请房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li>申请保全的房产的坐落位置、权属情况、估算价值 保全原因及证据; 保全的方式和范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房产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已撤诉或者仲裁已终结的; 人民法院裁判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予支持仲裁请求的; 案外人对保全的房屋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的; 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保全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解除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房产保全对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被告恶意处分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
原告申请房产保全,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此类可能的,并且保全的房产应当价值足以抵偿债务。同时,原告在申请房产保全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避免因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届满导致保全措施失效。
被告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房产保全裁定,应当依法配合执行,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如果被告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