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财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执行案款财产保全就是对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执行财产的,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裁定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确保执行程序平稳进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案款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享有执行依据,且执行依据已经生效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情节 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已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案款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执行依据 有关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情节的证据执行案款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名下可能用于执行的财产,如房屋、土地、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知识产权等。
执行案款财产保全可以随时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丧失执行能力 执行程序终结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在申请执行案款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情形 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适度,避免过度保全 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案例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张某申请对李某名下一套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遂裁定对李某名下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案例2: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陈某发现刘某名下一辆奔驰轿车已出售,另有一笔100万元存款被转出。陈某申请对刘某名下全部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有转移、变卖财产的逃避执行情节,遂裁定对刘某名下全部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
执行案款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重要的保障措施,有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情形,适度提出财产保全的范围,并承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