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技术秘密纠纷财产保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秘密民事纠纷的财产保全。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与诉讼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责令提供担保等。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li>相关财产线索。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签发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ضرورة好量: 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的财产相适应。 适时性: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采取,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适当性: 保全措施应当与其所要保全的权利相适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如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特定财产的行为。在技术秘密纠纷中,查封经常被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置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财产,如涉密文件、设备、存储介质等。
法院查封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全面性: 查封应当尽可能地全面,涵盖与技术秘密相关的全部财产。 安全l: 查封应当确保被查封财产的安全,防止被损坏或灭失。 适当性: 查封应当与诉讼请求相适应,防止过度查封。技术秘密纠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殊性:
技术秘密的无形性: 技术秘密难以通过直接查封的方式实现保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 技术秘密保全需要兼顾保密性和强制执行的需要。 技术秘密的时效性: 技术秘密具有时效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采取,防止证据灭失。《技术秘密纠纷财产保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维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创新成果。法院在适用本办法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切实保护技术秘密,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