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被法院查封后,注销法人手续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法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法院查封裁定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声明书 清算报告(如果有清算) 其他相关文件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官方网站或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天。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在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将对法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查询,并出具《法人注销受理查询通知书》。法人应根据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债权债务清册、清算报告等。
登记机关对法人的债权债务情况核实完毕后,将对法人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法人是否被法院宣告破产 法人是否有未了结的债务 法人是否已制定清算方案 法人是否已清偿了所有债务 其他相关事项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将核准注销法人,并作出《法人注销决定》。
登记机关将法人注销信息录入登记簿,并制作《法人注销证明书》。法人应当及时领取《法人注销证明书》,持《法人注销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税务注销等后续事宜。
法人未经批准擅自注销,或者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人无法消除异议的,登记机关不得注销法人。法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注销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