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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管辖权异议撤销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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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管辖权异议撤销财产保全

## 引言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跨区域的民商事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其中,异地管辖权异议与财产保全便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异地管辖权异议能否撤销财产保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 一、异地管辖权异议与财产保全概述

### 1. 异地管辖权异议

异地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抗辩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异地管辖权异议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 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都不在法院所在地; *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法院所在地; * 不动产纠纷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不在法院所在地; *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

### 2.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权利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可以由原告在起诉前或起诉后提出,也可以由被告在反诉中提出。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 二、异地管辖权异议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 1. 异地管辖权异议不影响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规定并未对异地管辖权异议作出限制。因此,即使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影响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 2. 法院对异地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财产保全

* **法院审查异地管辖权异议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受理异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异议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异议书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在这段时间内,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不会因为异地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自动解除。

* ** 法院裁定管辖权属后,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 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异地管辖权异议,则原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 如果法院裁定异地管辖权异议成立,则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原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有效,由移送受理的法院决定。

## 三、异地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撤销财产保全的途径

当法院裁定异地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后,如果被告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寻求撤销:

###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被告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 2. 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被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 四、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A市。后因合同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B市C区人民法院。乙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法院管辖,故提出异地管辖权异议,并认为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

**分析**:在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异地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C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C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A市法院审理。同时,C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是否继续有效,由A市法院决定。如果A市法院认为原财产保全不当,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 五、结语

异地管辖权异议与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被告提出异地管辖权异议不会自动导致财产保全解除。当事人如果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异地管辖权异议与财产保全的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