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申请保全时,需要缴纳保全费用,那么,申请保全费用如何计算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保全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财产保全费包括申请费、执行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行为保全费是指在行为保全中,申请人应当预交或担保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
申请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请求实现的行为保全金额,依照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行为保全的执行费用交纳。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费:
标的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 标的额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标的额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标的额超过1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标的额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9%交纳; 标的额超过1000000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交纳; 标的额超过5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0.7%交纳。行为保全申请费:
不需要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的,每件交纳1000元; 需要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的,按照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交纳。保全执行费:
执行财产保全的,按照执行回的标的额,依照规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执行行为保全的,按照实际执行费用交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保全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还保全申请费。但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退还保全申请费。
保全费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现金; 银行转账; 网上支付; 其他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缴费,并需注意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索要发票或收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诉讼保全中,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不予保全或驳回申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要承担保全费用,还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少保全费用:
申请保全标的额在1000元以下; 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者未执行的; 申请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者未执行,且不需要评估、鉴定、拍卖、变卖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缓交保全费用:
申请人是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交纳保全费用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经营困难,交纳保全费用确有困难的; 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况。申请人确无力交纳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暂缓交纳或者免交。
小张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小张认为小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冻结小李名下银行账户10万元。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小张按照规定交纳了保全申请费。之后,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不承担责任,小张应赔偿小李损失。小李要求小张承担保全费用,小张以法院未执行保全为由拒绝支付。
该案中,小张申请保全错误,应当承担保全费用。虽然法院未实际执行保全措施,但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仍由小张负担。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非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否则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因此,小张应向小李支付保全申请费。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了申请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缴纳方式、承担规则以及减缓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是保障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同时也要谨慎行使保全权,避免因错误保全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您在保全费用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