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离婚共同财产安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时,离婚财产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申请离婚共同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全面解读离婚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现实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造成财产损失。
离婚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就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处置行为,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限制共同财产被任意处分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离婚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申请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需要明确拟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房屋、车辆、存款等。
2. 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离婚共同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拟保全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重大争议等情形。
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财产证明、转移财产或存在重大争议的证据等。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
3.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4.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不符合,则驳回申请。
5.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会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如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同时,人民法院也会通知被保全人,告知其财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
在申请离婚共同财产保全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及时性: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若在离婚诉讼判决或调解后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合法性:申请离婚共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若不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必要性:离婚共同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即只有在必要时才采取保全措施。若申请人有其他有效保障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大损害,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比例原则:离婚共同财产保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保全目的相适应。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远超出争议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可能只支持部分保全申请。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可选择现金、保证金、保函、担保书等方式提供担保。小张和小李结婚多年,共同购有一套房产。近期,小张发现小李有出轨行为,便提出离婚要求。但小李拒绝离婚,并将房产证藏匿起来,企图隐瞒房产情况。小张决定起诉离婚,并为保障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离婚共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小张的离婚诉讼后,审查了小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对该房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通知房管局协助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小李,告知其房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
通过离婚共同财产保全,小张保障了该房产的安全,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小张可以放心地与小李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或诉讼,而不必担心小李会隐匿、转移或变卖该房产。
离婚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对于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安全、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离婚共同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必要性、比例原则等注意事项。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会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离婚共同财产保全,是离婚诉讼中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值得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