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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能否用划拨方法
发布时间:2025-04-2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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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能否采用划拨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确保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履行的有效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这就使得人民法院执行时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选择正确的财产保全方法至关重要。那么,财产保全能否采用划拨方法呢?这就需要我们从财产保全和划拨这两个概念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财产保全的概念及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的,对特定财产暂时禁止活动或暂时限制处分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保障生效裁判的履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从上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生效裁判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划拨的概念及特点

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将国有资产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行为,被划拨部门无须支付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划拨具有以下特点:

无偿性:划拨是一种无偿行为,被划拨部门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即可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有偿转让有所不同。 强制性:划拨具有强制性,被划拨部门无法拒绝或逃避。这一特点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同。 部门间转移:划拨行为发生时,财产所有权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即部门间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财产保全能否采用划拨方法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划拨虽然都涉及到财产处分的法律行为,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生效裁判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划拨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某些财产的调配和利用,满足特定部门的需要。 性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司法行为,其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而划拨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 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特定财产,如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而划拨的对象通常是国有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等。 效力不同: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仅限于特定案件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履行;而划拨的效力则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具有公示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财产保全并不能采用划拨的方法。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保全方法,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而不能采用划拨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财产保全不能直接采用划拨的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对被划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该财产,从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划拨虽然均涉及财产处分的法律行为,但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财产保全并不能采用划拨的方法。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保全方法,而不能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