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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5-04-2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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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和裁定。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下面将为您提供一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帮助您了解此类裁定的书写格式及内容构成。

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

(20XX)京03民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案号(20XX)京03民初字第XXXX号。申请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京03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裁定暂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XXX对上述裁定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XXX称,其与被申请人X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XXX应支付XXX元货款,但因被申请人XXX拒绝支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XXX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作出裁定,对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同时决定。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裁定的效力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保全:(一)动产;(二)不动产;(三)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四)其他财产权。

本案中,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申请人XXX提出的保全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XXX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XXX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 XXX   裁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上述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及裁定原则。通过该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时的相关法律依据。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此类裁定时,会全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确保裁定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我们也提醒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确保人民法院能够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此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也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以支持其保全申请。

总之,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申请人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理由,以增加保全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