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法院冻结村产房”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据了解,一名村主任因涉及经济纠纷被诉,法院为执行判决,竟将该村一处村产房冻结。这让许多村民不解:难道法院真有权冻结村产房?集体财产究竟该如何保护?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据媒体报道,湖南某村原村主任王某因借款180万元未还被诉至法院,因不服从法院调解,被申请强制执行。为追回欠款,法院将王某名下两处房产进行查封,其中就包括村集体财产——一处三层小楼。该楼为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原本用于村里活动开展及村民临时住宿。法院的这一举动引发了村民们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集体财产与村主任个人财产不同,不应受到涉案影响。
法院有权对村产房采取执行措施。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执行程序法》规定,法院有权对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其中,冻结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资金或特定财产权利的限制,以保证债务人无法转移或处置这些财产,以执行可能产生的法律文书。而村产房作为村集体资产,虽然不属于村主任个人财产,但若村委会或村集体有权人将村产房出让、出租等操作,确有被作为执行财产的可能。
但法院冻结村产房应谨慎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群体所有,涉及到村里多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村里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因此,法院在面临冻结村集体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谨慎行使执行权,避免因执行措施影响村集体正常运作和村民利益。
集体资产的产权明确是有效保护的前提。各村应尽快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明确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归属,对土地、房屋等进行全面、准确的产权登记。将集体资产全部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清晰、使用权明确。对历史形成、权属不清的集体资产,可通过村组会议讨论、上报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助等方式,尽快明确产权归属。
以湖南涉事村庄为例,若村集体财产在最初购入时就已办理产权登记,并明确写明财产归属和用途,可能就不会出现“法院冻结”的局面。因为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对集体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为集体资产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是保护集体资产的重要保障。各村可参照以下几点进行集体资产管理:
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全面、细化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出租、出让等流程,规定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和收益使用办法,确保集体资产处置公开、透明。
加强村集体资产监督:推选村民主动监督集体资产处置情况,或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村委会也应定期公布集体资产处置情况,接受村民质询。
规范村委会操作程序:村委会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置集体资产,如处置集体财产时必须经过村组讨论、上报镇政府审批等,确保权力运行可追溯、可监督。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规操作。根据《宪法》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应遵守以下原则:
集体决定:处置村集体资产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组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不得私下操作。
合理使用:村集体资产处置应以益于集体、发展集体经济为目的。处置收益应用于村民福利、集体建设等,不得私分。
依法出租、出让:在处置集体资产时,应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遵守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确保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
湖南益阳市赫山区某村原会计刘某,利用村里会计和出纳的双重身份,私自将村集体资金转到个人账户。案发后,法院判定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赫山区创新实施“村账镇管”模式,即村集体收入由镇财政所统一收取,集中交存到镇级公共账户,村里只设账外账,做到村集体资金不进村不出镇。同时,镇财政所每月将村集体经费按需拨付到村,村里按周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村账镇管”模式将村集体资金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有效避免村集体资产流失。通过此案,也提醒各村应加强对集体资产财务的监管,定期公示集体资产使用和收益情况,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广东清远某村委会主任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土地出卖获得的补偿款据为己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案中,村委会主任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私下处置集体土地,导致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为此,各村应严格遵守集体资产处置程序,不得越权操作、私下交易集体财产。处置时应以村组会议记录、镇政府文件等形式留存证据,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农村集体资产是村里共同的宝贵财富,其处置关系到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法院有权对村产房等集体资产采取执行措施,但应谨慎处理,避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和集体经济发展。集体资产的保护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明确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处置集体资产,确保集体资产惠及村民、造福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