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得了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但判决或仲裁结果出来后,被保全方却不主动履行,该怎么办?这就涉及到如何处理保全财产的问题。
当被保全人不主动履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如果判决或仲裁结果已经生效,而对方仍不主动履行,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提出上诉、申请复议的期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发现错误时,也应当依法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再审。因此,在对方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如果被保全人提供了担保,而判决或仲裁结果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当期满没有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以向连带责任担保人请求履行;向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为抗辩。因此,在对方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判决或仲裁结果所确定的义务。
如果判决或仲裁结果尚未生效,而对方仍有可能转移财产,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应当驳回申请。因此,在对方有转移财产嫌疑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由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如果判决或仲裁结果尚未生效,但涉及到申请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情况,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前,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驳回申请。因此,在对方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法院提前执行判决或仲裁结果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案件中,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判决后,乙公司不主动履行,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银行从乙公司的账户中划转相应款项,以履行判决结果。如果乙公司提供了担保,甲公司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保全的财产不主动履行,可以从申请执行、要求担保人履行、申请诉讼保全和申请先予执行等方面入手处理。被保全人不主动履行,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通过法律途径,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选择最合适的方法,以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