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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管辖
发布时间:2025-04-27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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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管辖:保障权益,维护公正

在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涉外仲裁已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当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履行仲裁协议或不执行仲裁裁决时,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保障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涉外仲裁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管辖归谁?这些都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概述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害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暂时性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基础,二是管辖法院的确定。

1.管辖权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进行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基础是基于仲裁机构的仲裁申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前提是仲裁机构已经受理了仲裁申请,仲裁程序已经启动。

2.管辖法院的确定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所在地的财产,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所在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一致的财产,具有财产保全的管辖权。

2)对于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财产,没有管辖权。这种观点强调对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当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不应允许。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财产,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位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以外的财产,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种观点强调人民法院具有对全国范围内财产的保全管辖权,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程序主要涉及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执行等方面。

1.申请主体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期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在仲裁期间,当事人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2.申请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银行担保或仲裁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申请人应当证明以下情形之一

(1)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意图。 (2)被申请人可能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或意图。 (3)其他可能使裁决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这是一种兜底条款,适用于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但可能影响裁决目的实现的情形。

3.申请程序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第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驳回申请。

第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冻结财产、查封财产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4.执行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人民法院收到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机构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会执行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驳回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根据仲裁机构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第三,仲裁机构应在六个月内结束仲裁。如果仲裁机构未能在六个月内结束仲裁,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四、案例分析

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企业出售一定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B企业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决定申请仲裁,并希望在仲裁期间对B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所在地的财产具有保全管辖权。如果B企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B企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有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仲裁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证据和担保。证据包括证明B企业拖欠货款的合同、收据等,以及证明B企业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重点审查A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以及A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对B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五、小结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涉外仲裁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规则和申请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地处理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为涉外仲裁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