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面临一个问题:拆迁款该如何保障才能避免损失?这就涉及到“拆迁款财产保全”的法律问题。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担保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措施。当被征收人担心胜诉之后却因对方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无法获得拆迁款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拆迁款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类型。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申请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制度。
拆迁款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诉前保全,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可以直接判决被征收人胜诉,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拆迁款,因此诉讼保全的必要性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纠纷;
2.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拆迁款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需要判断被征收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财产纠纷,即拆迁款是否已经支付或者存在支付纠纷。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有上述行为,并且情况紧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2.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是否提供了担保;
4.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拆迁款财产保全中,申请人一般是被征收人,需要提交申请书、担保书、财产清单等材料。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会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拆迁款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申请超过四十八小时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退还担保财产或者解除担保责任。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登记,也可以通过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权利。
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4.《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依法属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根据。
5.《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通过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他人隐匿所转移财产的行為的影响。
在拆迁款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对房屋等财产的处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从而实现对房屋等财产的保全。
总之,拆迁款财产保全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等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利用《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实现对房屋等财产的保全,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