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是申请人在诉求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能有效保障申请人在保全程序中的经济利益,也是对被申请人的一种制约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有利于完善我国保全制度,维护司法公正。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申请人如何提出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该请求增加的,具体包括哪些费用?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是指申请人在诉状或者申请书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与案件的实体诉求一并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受申请时或者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有关资料。”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如果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措施,以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止因错误的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同时,申请人也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担保费、公告费等。如果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那么这些费用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
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对于申请人而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减少申请人的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往往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诉讼本身需要一定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如果申请人还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无疑会增加其经济负担。因此,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可以减轻申请人的经济压力。
对被申请人的制约:被申请人如果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需要承担保全费用,那么其违法成本将增加,可以对被申请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防止其逃避债务。
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胜诉,那么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可以确保申请人得到全面、有效的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具体应该包括哪些费用呢?
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如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银行的保函费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财产应当与被保全人的财产价值相当。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因此,申请人提供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
公告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因公告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可以公告。”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同时也可以公告。公告费一般包括在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之中,由败诉方承担。因此,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公告费。
评估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因对财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作价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评估。”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评估费一般由人民法院承担,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那么评估费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收取的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纯给付一定数量金钱的案件,应当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执行标的的金额或者价额,分阶段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执行费。”因此,如果申请人胜诉,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收取的费用,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人可以在诉状中直接提出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对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会审查增加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以及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会作出准予增加诉讼请求的裁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作出不予准许增加诉讼请求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会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万元。同时,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数额为500万元。甲公司提供了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担保费为10万元。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费10万元。
本案中,甲公司提出的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费是甲公司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的内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万元,甲公司胜诉,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甲公司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担保费10万元。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丁公司名下的某套房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该房产,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为5万元,由人民法院先行支付。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要求丁公司承担评估费5万元。
本案中,丙公司提出的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作价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评估。人民法院作价或者委托评估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被申请人不到场,不影响作价、评估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费由人民法院承担,不属于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的内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丁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未超过保全的财产价值,因此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评估费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增加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请求,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可以通过增加该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同时,该诉讼请求对被申请人也是一种制约,可以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在审查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