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论的焦点。为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浪费财产,从而导致胜诉方无法执行财产判决,或因一方恶意处置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离婚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在民事诉讼尚未终审结案前,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暂时冻结、扣押等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项司法保护制度。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以便人民法院能够准确送达保全文书。如果被申请人信息不明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有权利依据:即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涉案财产享有所有权、债权或其他物权。权利依据是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重要条件,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有申请保全的财产:即涉案财产的存在状态明确,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如果涉案财产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保全:即涉案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浪费的风险,或者因涉案财产减少而可能造成申请人损失的情况。如果涉案财产不存在被转移、隐匿等风险,申请人也无法证明因财产减少而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逃避债务意图的:例如,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共同财产,或者在无紧急必要情况下肆意挥霍共同财产等。
夫妻一方有破坏共同财产,或者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例如,一方在争吵中故意损毁家用电器、家具等共同财产,或者殴打、威胁另一方及其亲属等。
夫妻一方申请冻结、查封、扣押共同财产,或者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的:例如,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银行账户中的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离婚时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如下: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其中,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包括能够证明申请人对涉案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财产转移证据等。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执行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符合,人民法院将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向被申请人核实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查结束后,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将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扣押动产等。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将解除保全:第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第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第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况。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提出,如果申请人在判决后提出,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需要保全,如果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财产转移证据等。
准确提供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不明确将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应当准确提供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如果被申请人信息有变动,申请人也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注意保全责任: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离婚时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浪费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申请人也应当注意保全责任,避免因不当保全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