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动产抵押权与法院查封的冲突时有发生,这涉及到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查封的问题。当抵押人将已抵押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该动产又被法院查封时,如何保护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查封,关键在于查封行为发生时,动产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财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由此可见,如果动产抵押权在法院查封时已经成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动产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要想成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书面形式:动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动产抵押权成立的基本要求。动产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基本信息、抵押财产的数量和质量、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抵押目的等内容。
交付:交付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也是动产抵押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的重要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应当移交抵押财产的占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动产抵押物的交付是推定抵押权设立以及对抗第三人的重要方式。
登记公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动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约定公示方法:对于不交付使用的动产抵押物,抵押当事人可以约定公示方法,公示方法可以是抵押标志、抵押登记、提单、仓单、存单等。约定的公示方法,必须能够足以使第三人辨别该动产已经抵押。
当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时,动产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动产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并解除或者限制对该财产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因此,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查封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执行法院驳回了动产抵押权人的执行异议,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债务人或者受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动产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抵押权人在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将可能影响到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准确计算优先受偿额:动产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准确计算优先受偿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如果优先受偿额过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优先受偿额过低,可能无法完全清偿债权。
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动产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在收到法院查封通知后及时提出;如果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影响救济请求。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公司所有的数控机床提供给乙公司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对甲公司的数控机床进行查封。甲公司以数控机床已抵押给丙公司为由,拒绝交付。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优先受偿。法院审查后,裁定乙公司对数控机床享有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成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查封时,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成立,因此乙公司对数控机床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并将公司所有的汽车提供给乙公司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对甲公司的汽车进行查封。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法院审查后,驳回了丙公司的执行异议。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法院裁定丙公司对该汽车不享有抵押权,不能优先受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法院查封,关键在于动产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能够对抗第三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