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当法院对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时,该案是否会因此而直接终结?而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也会随之解除?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原告的起诉存在一定问题,如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等,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这意味着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那么,在这类情况下,法院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如何处理呢?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当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无法自由处分。
那么,当法院驳回起诉时,是否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而财产保全也随之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由此可见,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将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应当解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改变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应当继续保持。"由此可见,法院驳回起诉后,若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则财产保全不会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驳回起诉后,若原告在上诉期内不提出上诉,则表明原告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该判决结果将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因此,若原告未上诉,则法院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执行,而无需等待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且该裁定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对诉前或者诉中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人民法院未及时解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解除。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申请人放弃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未及时解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解除。"
因此,若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若法院未及时解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解除。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对王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李某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则表明该裁定已经生效。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王某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对刘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裁定驳回起诉。张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则表明该案尚未终结,法院不应解除对刘某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综上所述,法院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而财产保全措施也不会自动解除。若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则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若法院未及时解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解除。若原告不服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则表明该案尚未终结,法院不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