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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5-02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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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执行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那么,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应该如何进行?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呢?

一、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指定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由此可见,在二审阶段,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二审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主体:与一审一样,在二审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仍然是案件当事人。如果是共同诉讼,则应当由共同诉讼人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一般是在二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在二审开庭审理之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也可以在二审期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材料:申请二审诉讼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如果申请人在一审中已经申请过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提交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理由:在二审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证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常见的理由包括: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被申请人信用状况不佳,有破产倒闭的风险等。

二、二审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否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理由是否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达到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度。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不属于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适当: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本案争议财产相关,或者是否与本案争议财产价值相当。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本案争议财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驳部分或全部驳回申请。

三、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收到担保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在二审中执行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执行机构:人民法院作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后,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保全措施。如果涉及到查封、冻结不动产或者其他特殊财产,可能会委托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协助执行。 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包括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或者冻结财产、清点和估价财产等环节。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执行或者妨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期限:人民法院在作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执行保全措施。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效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果被申请人隐瞒财产或者提供虚假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全措施。

四、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二审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会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解除。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会通知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在一审中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在二审判决作出后通知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在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也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

人民法院准许: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出本案争议财产的范围,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认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已经消失,或者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B公司名下一处房产。在二审期间,B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理由是该公司已经提供相应担保,且该房产为公司经营必需。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B公司提供的担保充分,且该房产确为公司经营必需,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发生合同纠纷,C公司在一审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D公司银行账户。在二审期间,D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理由是该公司因账户冻结无法正常经营,且C公司在一审中存在恶意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D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C公司存在恶意诉讼行为,且该公司因账户冻结无法正常经营,会对该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解除对D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六、注意事项

在二审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谨慎选择保全财产:申请人应当谨慎选择需要保全的财产,一般选择与本案争议财产相关的、易于变现的财产。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本案争议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及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如实提供情况: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不得隐�、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及时申请追加保全:如果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申请,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发现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已经消失,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申请,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总之,二审中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二审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需要注意二审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执行和解除等环节,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