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保全措施也会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调整,其中解除保全措施是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诉求。那么,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保全措施?如何才能实现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措施是指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因情况变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全措施仅限于人民法院在诉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包括诉中或判决后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请求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有理由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保全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胜诉权利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维护胜诉权利的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无需继续保全的。上述条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存在适用法律、事实认定或者程序方面的错误,导致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相对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经过听证。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听证,情况属实,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人民法院在听证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并按照被保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认可的能够证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上述材料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补充证据,或者驳回其申请。
某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随后,某公司与对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组织双方公司进行了听证,某公司提供了双方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措施是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因情况变化,保障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措施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