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诉财产存放期间,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或灭失,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申请财产保全,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是不是申请方全额承担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费用并不复杂,主要包括:担保物权登记费、评估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等。
担保物权登记费: 即对保全财产设置担保物权所支付的费用,比如对车辆进行查封,就需要进行车权抵押登记,相应的就需要缴纳登记费。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费用也有所区别,比如说汽车的登记费一般在几百元左右。 评估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时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财产的价值。特别是对一些高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保全额度。评估费一般是根据评估额度收取的,收费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评估费通常按评估额的千分之五计费。 保全费: 这是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收取的费用,一般是根据保全财产的类型和数量而定。例如,对资金保全的,每笔账户冻结收费几十元;对房产进行查封的,每处房产收取几百元。 律师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有律师出面办理相关手续,所以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律师费通常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律师资质不同而有较大差异。谁申请谁付费,是财产保全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也就是说,通常由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全额承担。例如,原告为获得胜诉执行所申请的保全,就需要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费用承担会有不同安排。
虽然一般情况下是“谁申请谁付费”,但法律也考虑到一些情形下的特殊性,对费用承担做出了一些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保全费用: 如果是由于紧急情况申请保全,而且是由于被告方原因导致原告方紧急申请保全的,可以由被告方承担主要费用。例如,被告有转移财产的紧急迹象,原告紧急申请保全以防止财产灭失。这种情况下,法院为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先由原告垫付一定费用,最终由法院判定由被告方承担。
保全申请被驳回: 如果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被法院驳回,通常需要原告承担保全费和被告的律师费。因为申请被驳回意味着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应承担相应费用。
保全额度争议: 在保全申请中,有时候双方对财产保全额度有争议。如果原告申请的保全额度超过实际需要,导致对被告财产进行超额冻结或查封,那么多余的保全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保全执行困难: 在保全申请受理后,因被告方不予配合导致保全执行困难,增加保全费用的,由被告方承担。例如,被告隐瞒财产地点,导致查封财产的难度增加,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就应该由被告承担。
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通常会通过与对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决来确定。
在财产保全申请后,双方可以协商讨论费用承担问题,由一方全额承担或分担部分费用。这通常需要双方有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意愿,通过理智的谈判,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费用承担。在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紧急性等因素,合理判定费用承担比例。
以一起房产争执为例,原告为固定证据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保全。最终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但房产保全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因为在法院看来,原告的保全申请有必要性,但被告也并非恶意不配合,故不需全额承担费用。
在财产保全中,费用是可以合理规避的。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费用:
合理确定保全额度: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尽量准确评估财产保全额度,不要申请过高的保全。因为保全额度直接影响到保全费和担保物权登记费,超出部分对申请方没有法律意义,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提供适当担保: 如果申请方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可以减轻或免除被申请方负担的保全负担。例如,原告可以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作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从而减轻或免除被申请方垫付费用压力。
与对方友好协商: 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在申请前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减少费用负担的途径。双方可就保全财产范围、费用承担比例等问题进行谈判,甚至可以在保全申请前就达成共识,由一方全额承担或分摊费用。
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承担,以“谁申请谁付费”为原则,但法律也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形,做出相应规定。而对于费用承担的最终解释,通常由法院在受理申请时进行判定。所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除了了解所需材料和程序,也应注意相关费用及承担方式,以规避不必要的支出。在申请过程中,也需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请求具有合理性,以争取到有利的费用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