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作为合同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向受益人提供的一种授信工具。它是一种在合同中设立的一方(通常为买方)与第三方(通常为银行)建立并授权其他一方(通常为卖方或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对履约保函进行索赔来弥补任何损失的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在我国,关于履约保函纠纷管辖权的问题,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就地诉讼原则应当适用于履约保函纠纷。也就是说,在履约保函纠纷中,原则上采用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虽然在我国,按照就地诉讼原则进行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权确定,但在特定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包括:
1.合同中双方达成了关于管辖权的选择。
2.当事人之间就管辖权达成了协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管辖权作出了选择。
3.违反法定诉讼地位规定。
国际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会更加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条约、我国签署和加入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以及判定被告可以在中国享有独立的个案审理的特殊规定,就适用该法的管辖权规定,也就是“就地诉讼原则”。因此,在国际履约保函纠纷中,依然以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作为一般的管辖法院。
除了诉讼外,在国际履约保函纠纷中,各方还可以通过仲裁和其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许多合同约定了履约保函纠纷提交国际仲裁的方式。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保证书和保函问题的决议》,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也可以自愿地选择将履约保函纠纷提交国际仲裁。这样一来,管辖权问题就由仲裁庭来决定。
在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上,国内的原则是就地诉讼,也就是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国际履约保函纠纷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通常采用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或者国际仲裁等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应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引起的纠纷,进一步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