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的保管费由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30 20:41
  |  
阅读量:

先简单把话说清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保管费最初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先垫付或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但最终由哪个当事人承担,要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和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谁先掏钱不一定就是最后的付款人,法院经常会把这些费用计入诉讼费用或执行费用,按胜诉败诉或执行规则来分配。

咱们先把概念捋一捋。财产保全是指为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定能够执行,法院在诉讼或执行中对对方的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代为保管等措施。保管费,顾名思义,主要是指对被查封、扣押、移交第三方保管或法院指定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运输费、看管费、保险费等支出,以及为保全财产而支付的评估、保全实施费用。不同类型的财产,费用项目和计算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判断“谁承担”的基础。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对保全措施的启动、担保、保全费用负担、保全造成损失的赔偿等都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原则是:申请保全的人应当为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提供担保;保全所产生的费用,依照审判、执行的最终结果,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则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偿付相关费用。

把这话拆成几种常见情形更好理解。第一种,诉前或诉中申请保全,法院为保证裁判执行采取了保全措施。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前交纳或提供担保,用来抵扣保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管费等。如果案件终结后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法院通常会在诉讼费用或执行费用中结转这些开支,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案件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既要承担自己的诉讼成本,还要对因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保管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保全财产被移交第三方保管。比如查封了一批机器设备,法院将其交给有资质的仓储公司代为保管。这时仓储公司会出具保管费用通知单,通常要求先行支付。现实操作里,法院常要求申请人先垫,或者由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仓储费用的支付。事后,这笔费用可随案件一并处理:胜诉者可在诉讼费用中要求被告偿付,若进入执行阶段,保管费又会计入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种,保全转为执行情形。保全本身有时会直接转为强制执行,比如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执行,最后法院直接执行保全物变卖。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司法实践把与执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保管、评估、拍卖、保管期间发生的仓储费等)视为执行费用,按执行费负担规则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最终落到败诉后未履行义务的一方。

还有一种容易混淆的情形:银行账户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时,银行一般不会单独收取所谓“保管费”,但可能有账户管理相关的服务费或历史欠费,这些与司法保全直接相关的不多。对银行保全,通常不用找第三方仓储,因此实务中涉及的“保管费”通常很少,更多是冻结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应按案件处理。

说到“谁最终承担”,要看法院的裁判或执行裁定。常见法院做法有:一是在终审判决或裁定中将保全费用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二是在执行阶段把保管费列为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是在申请保全人恶意或滥用情形下,要求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也有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定费用按比例分担,比如双方都存在过错或争议部分得到支持时,费用可能按支持比例分摊。

关于担保的问题,这一点很重要。法院之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担保,是为了防止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保证保险、质押、第三方保证等。担保并不等同于费用的最终承担:担保首先用于支付保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由保全导致的损失,若担保金不足,申请人仍可能被要求补足;若担保金充足且保全结束后对方没有损失,多余部分会退还给申请人。

再说一点程序上的实务操作。申请保全时要提交具体的费用预估或承担方式,或者法院会按当地标准作出预估,通知申请人预缴。保全实施后,涉及第三方(仓储、运输、评估机构等)都会出具票据或合同,申请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这些证据。案件终结后,如要请求对方承担这些费用,应在判决请求或执行申请中明确列示并提交票据、缴纳凭证等,否则法院在计算诉讼或执行费用时可能无法全部采纳。

说说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评估费用和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因为评估常在保全或拍卖前进行;拍卖产生的手续费、公告费用、保管期间的仓储费等,往往在拍卖款中先行扣除,剩余部分随执行款分配。若保全物在保管期间灭失或损毁,责任认定很关键:若是第三方保管不当,应向该第三方索赔;若法院指定的保管人是行政性机构,责任认定和赔偿程序可能稍有不同,但一般原则依然是有责者承担损失。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费用标准和地方差异。我国没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保管收费细项的标准,很多仓储费、运输费按市场价或地方规定执行;评估费、拍卖费则有既定的司法收费标准或地方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则。因而,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操作时,保管费的具体数额会有差别,这也影响到申请人需要垫付的金额和最终承担人的负担。

举几个生活化的例子更直观。比如你是货物买卖的买方,担心对方转移货物就向法院申请查封并委托仓库代保管,这时仓库会提出月度保管费,法院通常要求你先交担保或先垫付保管费。后来判决你胜诉,法院可能在诉讼费用或执行阶段要求对方偿付这笔保管费;反之若判你败诉,你不仅付了保管费,还可能要赔偿卖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又比如你申请冻结对方账户用于保全,银行不需要仓储,但冻结操作可能导致对方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害,法院在最终裁判时也可能要求你赔偿这些损失。

最后,给出几条实用建议,算是提醒也算是流程指南:一是申请保全前要评估可能发生的保管费用,跟法院沟通是否需要先行垫付或提供担保;二是保全实施过程中一定保留所有单据、合同和法院文书,这些是事后请求赔偿或报销的证据;三是尽量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保管机构并签订明确的保管协议,明确费用、责任和保险条款;四是若发现对方或第三方在保管过程中有明显过错,要及时向法院报告并保全证据;五是对滥用保全权的行为,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解除保全并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