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保函的定义与性质
1.1 保函是指开立人(以下称为“甲方”)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保证人”)发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以下称为“乙方”)保证对该乙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提供担保。保函通常用于确保主合同的履约。
1.2 保函的性质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一种支付担保方式。无论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保函都可按照约定承兑并支付相应金额。
第2条 保函的申请和开立
2.1 在申请开立保函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申请文件:
(1)保函的申请书,明确要求保证人开立保函;
(2)提供有关主合同的复印件或相关文件;
(3)提供需要担保的金额及期限等具体信息;
(4)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2.2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回复。如果乙方同意开立保函,应尽快将开立函发给甲方,并告知具体开立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3条 保函的受益人
3.1 受益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主合同本身的当事人。
3.2 如果在保函的期限内,受益人认为被担保人违反了主合同的约定,可以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请求。保证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核实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4条 保函的费用
4.1 开立保函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保证人的手续费等。
4.2 如乙方要求保函延期或增额,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按比例分担。
第5条 保函的变更和解除
5.1 保函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甲方、乙方和保证人的共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保函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解除。如果双方需要终止保函,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共同协商确定解除方式。
第6条 争议解决
6.1 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7条 附则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履约保函通用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