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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时提供担保金额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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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对被申请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担保金额是在保全申请中必须确定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对保全时提供担保金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应当按照案件所涉金额的百分之三提供担保。这意味着担保金额与案件所涉金额有直接关联,一般情况下,案件所涉金额越大,提供的担保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针对刑事保全也作出了规定。依照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价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保全时提供担保金额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2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供不了全部担保金,但能够提供超过担保金额百分之五十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补足担保金额的,可以酌情准予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情况,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决定是否将担保金额调整为适当数额。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裁判的需要暂缓确定担保金额。

总的来说,保全时提供担保金额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遵守这些规定是保全申请的必要条件,也有助于确保保全措施的公正、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