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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发布时间:2024-03-1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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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尊敬的被告:

北京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仲裁案件,现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通知你在财产保全方面的事宜如下: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告B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公司的权益,并且该裁决已生效。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方向你发出此财产保全通知。

根据仲裁裁决,你应当立即履行以下财产保全义务:

1. 将B公司在A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权、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债权、债务、房产、车辆等进行冻结并保全,以确保能够执行仲裁裁决。

2. 你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原告A公司,提供被冻结财产的具体清单,并在通知中附上财产保全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仲裁委员会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3. 你还应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财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账目清单、银行账户流水等信息。

请你务必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财产保全义务,如有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方式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请你及时关注并妥善处理此事,以免延误仲裁程序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知。

仲裁委员会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