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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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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书由某某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

申请人:张三

被申请人:李四

案由:申请财产保全

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张三起诉李四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的财产纠纷,为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

1.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某某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

2.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某某市某某街道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

3.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一辆汽车,车牌号为XXXXXX。

二、申请人应缴纳相关保全费用。

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应向本院缴纳人民币XX元作为财产保全的费用。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果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述裁定如不服本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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