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同意:
一、被申请人有丧失、转移、隐藏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执行的;
二、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拒不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债权人提供相应证据的;
三、被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占有、使用、处分他人财产,致使债权人难以执行的;
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其他到期款项的;
五、其他可能致使债权人难以执行的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决定作出如下民事裁定:
一、批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账户(账号:XXXX),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被冻结的存款。
二、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保全财产,作为本案可能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将在收到异议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