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是在担保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对债务人所负责任的担保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反担保人,以提高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保障。
反担保人通常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特殊关系人,其作为法律主体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其担保责任可以包括返还担保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履行债务人未能履行的债务等。
反担保人在债务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其追偿。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与债务人共同区别开来的,其不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反担保人的责任同样需要注意其法律地位的保护。反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享有债务人的权利,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款,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物权等。同时,反担保人的连带担保可以在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反担保人的利益受损,反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支付债务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总体来说,反担保人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担保人,其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直接的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连带的责任。同时,反担保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充足的担保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担任反担保人时,债权人也应充分尊重反担保人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以维护担保关系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