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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开保函吗
发布时间:2024-04-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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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开保函吗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财产,保全机关对其财产采取措施,确保执行行为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通过申请开立财产保全审批函来进行,但是否必须开保函呢?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财产保全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财产保全审批函或者作出财产保全批准决定。这就意味着,财产保全审批函确实是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文件之一。

其次,开立财产保全审批函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确认保全请求的证明:财产保全审批函可以作为申请人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文件,展示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2.约束被执行人:当财产保全审批函被送达到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将明确知晓财产保全的实施以及其自身应有的义务和限制。

3.维护诉讼主体利益:财产保全审批函会明确保全机关批准保全数额,确保申请人的利益得到适当的保护。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审批函并非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根据解释,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足以支撑财产保全的申请,即使没有财产保全审批函,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财产保全审批函并非所有财产保全案件必须的文件。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诉讼主体的权益,法院可能会在未开具财产保全审批函的情况下,临时定置财产保全措施。

所以,是否必须开具财产保全审批函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以“一定要”或“一定不要”作为答案。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开具财产保全审批函。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审批函作为一种证明文件,能够提供保全请求的证明,约束被执行人,并维护诉讼主体的利益。然而,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9条和实践中的情况下,财产保全审批函并非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