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
具体保全哪种财产,由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侵害的性质决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裁定应当载明被保全的财产的范围、保全的方式和期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人保全财产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5日。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
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对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或者不采取保全措施不足以使判决或者裁定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保全其财产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的方式和期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