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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二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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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二十四条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机关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于2017年12月2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第24条至第47条专门对财产保全的种类、申请、审查、执行、异议、撤销等内容作了明确规范,以下本文简称为“财产保全二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责令提供担保。《解释》规定,查封、扣押和冻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责令提供担保仅适用于动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

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符合法定情形且保全申请手续完备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可能,申请人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情形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否则,将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将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查封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控制,不允许其处分;扣押是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扣留;冻结是指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存款、汇款等资金进行处分;责令提供担保是指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履行债务。

财产保全的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撤销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措施。此外,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权或者出现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执行完毕等事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保全措施。

其他规定

《解释》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可以要求被保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提供协助。

典型案例

某甲向某乙借款50万元,后逾期未还。某甲经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某甲提供了证据证明某乙有履行债务可能,且不存在滥用保全权的情形,遂作出查封某乙房产的保全裁定。某乙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某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债务可能,遂驳回某乙的异议。

结论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的重要措施。《财产保全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种类、申请、审查、执行、异议、撤销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为司法机关规范、高效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