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变更财产保全是指在原有保全措施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对原保全措施进行变更,包括变更保全财产、变更保全方式、变更保全标的额等,以更好地实现保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在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李某与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李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了解到张某还拥有另外一套房产,且该房产的价值远高于被查封的房屋。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请求将原被查封的房屋变更为查封该套未被查封的房产。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变更换房产的必要性,遂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后,法院作出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将原被查封的房屋变更为查封张某名下的另一套房产。
变更财产保全虽然是诉讼中常用的手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谨慎操作,避免因申请不当而影响诉讼的进展或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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