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
###概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 * 特定诉讼标的明确,保全标的具体明确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经审查,财产保全适当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多次强调,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严重违反了上述条件,必须予以禁止。 ###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的特征
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主要表现为: * **申请主张笼统,未指明具体财产:**申请人不具体指明请求保全的财产,而是笼统提出"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等概括性要求。 * **诉讼标的不明,无法确定具体保全标的:**申请人在诉讼请求中未明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为不确定性请求权,无法据以确定具体的财产保全范围。 *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面临遭受他人侵害的危险,或提供的证据内容不充分、无法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的危害
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存在严重危害: * **侵犯被保全人合法权益:**概括性保全可能导致被保全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冻结,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 **助长诉讼滥用:**申请人可利用概括性保全申请扩大财产保全范围,对被保全人进行施压或恶意骚扰。 * **损害司法公正:**概括性保全难以做到必要性审查,极易导致错误保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禁止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的若干意见》第2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的;(二)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需要保全的数额,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担保的;(三)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禁止财产保全过度执行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财产保全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严格按照保全标的、保全范围、保全方式相匹配的原则实施。不得以诉讼标的额或执行标的额作为确定保全范围和方式的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的除外。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执行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或者因解约退房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之前,不得申请诉讼保全位于该商品房同一建筑物内的卖受人其他房屋。"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均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采取了禁止性的态度: * 2020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民商事执行财产保全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申请人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全额保全的申请。 * 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财产保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禁止申请人以诉讼标的额为理由提出全额或超额保全申请。 * 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查的意见》,强调不得以诉讼标的额为由滥行财产保全,并应当重点关注因债务标的无法明确或者在诉讼请求不成立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禁止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的意义
禁止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保障诉讼公平性:**禁止概括性保全有利于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 **防止权力滥用:**禁止概括性保全可以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保障被保全人免受过度保全的侵害。 * **维护司法权威:**禁止概括性保全有助于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结语
综上所述,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有效遏制概括性财产保全申请,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